2006年5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压线下钓鱼 身亡不予赔偿
程子龙

  在高压线下钓鱼不幸触电身亡,死者家属要求电业部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经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日前再审裁定:牡丹江市电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据介绍,2005年8月,一程姓男子与朋友在一鱼塘钓鱼,这名男子拿着鱼竿在鱼塘塘坝上更换钓位时,鱼竿与鱼塘上空高压输电线路接触,这名男子当即被高压电击伤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之后男子家属向法院起诉,要求电业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法院一审、二审均判决电业局承担10%的无过错责任。
  之后,牡丹江市电业局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。法院日前做出再审裁定:牡丹江市电业局架设的线路符合电力设施规定的标准。受害人违反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第14条“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”的规定,其行为属于间接向导线抛掷物体行为,手拿鱼竿行走高压线下时,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,应注意自身安全,所以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